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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1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住平山县城**小区。2010年12月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19年11月4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原籍。

本案由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某以盈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成人用品”店内非法销售“增大延时片”、“劲霸”、“德国黑倍”、“美国玛卡”等保健食品,非法获利300余元。经河北智德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以上保健食品中均含有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销售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保健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建卫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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