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某申诉案_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交检监管刑申复决〔2020〕1号

申诉人李某甲,女,200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112120068********,系刑事案件被害人。

代理人李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11211975********,联系方式1823589****,系李某甲之父。

申诉人李某甲、代理人李某乙因贾某某强奸罪一案不服交城县人民法院(2019)晋1122刑初***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贾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

2019 年3月,被告人贾某某在交城县威兴客栈209房间及其在交城县梁家庄村租住的房屋内,多次与未满14周岁的李某甲发生性关系。

本院复查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贾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之规定,交城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贾某某犯强奸罪,有期徒刑四年。

本院决定:交城县人民法院定罪和量刑适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决定不予抗诉。

2020年2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