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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盗窃案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李楠)(公开版)_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城检刑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31994********,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住大同市云冈区**街**,因涉嫌盗窃罪,经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11月10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我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4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2月2日,经本院决定,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2日补查重报。该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向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9月30日,该案延期审理,2019年10月30日,恢复审理;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决定将该案撤回起诉;2020年4月27日,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

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9月至10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以在全盛御渊酒店当收银员之便,秘密盗取酒店前台抽屉内存放的会员储值卡共六张,李某某将其中的三张会员卡私自出售,并将出售的钱款据为己有;另外三张卡是未出售的会员卡,李某某私自将卡内的钱款套现和用于自己在该酒店消费,李某某将赃款全部用于自己挥霍。经酒店提供明细,这六张卡总金额为32400元,现余额为6229元,共计被盗走26171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另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四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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