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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盗窃案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磊)(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高新检刑二刑不诉〔2020〕17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98********,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师范学院学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刘镇**社区****家园****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高刘镇**街道**街。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2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一时贪念,盗取被害人孔某某放置在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刘镇**街道办事处大院篮球架下的苹果iphone11手机一部。得手后,李某某将该手机藏匿于住所卧室衣柜中,后民警于2020年5月2日从其住处查获该手机。经鉴定,认定涉案苹果iphone11手机价值人民币4675元。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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