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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盗窃案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56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陕西省靖边县人,户籍所在地靖边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1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2020年9月1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4日晚上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靖边县**乡**村**小组,翻墙进入李某乙家后盗窃两盒烟,一盒为雪域,另一盒为冬春夏草。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榆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靖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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