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禄检刑检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3311985********,彝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住禄丰县**镇**路**小区**幢**室。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被禄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禄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晚20时许,李某某陪同何某某到禄丰县金山古镇爱恋珠宝店内换项链,李某某趁店员朱某某不备将柜台上托盘内的黄金吊坠窃走带回租房。案发后,李某某委托何某某赔偿了2600元钱给爱恋珠宝店。经鉴定,黄金吊坠价值1645元。李某某在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爱恋珠宝店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禄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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