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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盗窃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76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11992********,汉族,中专文化,***店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镇**路**号,于2019年12月4日被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25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3日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3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2020年4月24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23时许,被害人林某某从一陌生男子处以购买了香烟一批,并将购得的香烟与之前购买的香烟一同存放在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上街市*********号仓库里。

2019年11月30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谢某甲、谢某乙(均另案处理)分别驾驶粤GCJ****、粤GAF***小型轿车来到上述仓库,盗窃林某某存放在该处的香烟。李某某等人打电话叫谢某丙(另案处理)帮忙运走香烟,谢某丙驾驶粤S9W****小型轿车来到现场后,李某某、谢某甲、谢某丙、谢某乙将该仓库内的铁桶装*****喜230盒(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000元,币种下同)、*喜(软)香烟100条(经鉴定,价值6500元)、*喜(硬经典)香烟100条(经鉴定,价值24000元),以及其他品类香烟若干分别运到上述三辆车上并驾车离开。

得手后,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将盗得的香烟送到佛山市南海大沥一处空地交给一名接头的男子并获得64000元报酬,李某某等四人将上述赃款分占。

2019年12月4日,民警在广东省廉江市青平镇****号住宅将李某某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等人赔偿被害人林某某人民币140000元,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对李某某等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谢某甲等的证言;4.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欧阳海明

检察官助理:梁士强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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