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简易程序)
万检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2719681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住万载县**镇**村**组**号,2020年7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万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7日被万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7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叶智光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 年6月20 日至7月9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先后六次到万载县潭埠镇芳林村强胜花炮厂内盗窃割草机、塑料篓、塑料桶、文件柜等物品,所盗物品价值为149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认现场照片;2.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小青
检察官助理:熊燕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联系电话:13766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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