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一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群众,现住伊川县**镇**家属院。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8月16日被伊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经本院审查认为无逮捕必要,于2020年9月1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20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在伊川县城关镇老张大碗面门口将被害人马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绿佳牌电动车盗走,藏匿于景华路自己家中。经价格认定,被盗电动车的价值2610元。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及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等;2.价格认定结论书;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上述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春晓
检察官助理: 王亚兰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伊川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起诉书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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