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陕西省靖边县人,户籍所在地:靖边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靖边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13日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靖边县**村**附近居民区张某某家,入户盗窃张某某的红色钱包一个,内装3000元现金及口红。所盗现金均被李某某用于吸食毒品、购物等。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某某盗窃数额共计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 苗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