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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盗窃案起诉书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31955********,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某某屯,现暂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路**。2013年1月5日,因某某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7月12日,因盗窃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盗窃,2019年11月8日被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28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1月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在顺德区北滘镇东兴市场附近路段盗窃被害人郭某某的自行车,然后将盗得的自行车以25元人民币价格卖给路人。

2019年6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再次到顺德区北滘镇东兴市场附近路段盗窃被害人刘某某的自行车,后以30元人民币将盗得的自行车卖给路人。

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窜到顺德区北滘镇合成市场门口路边盗窃被害人曾某某的自行车,后到北滘林头将盗得的自行车以25元的价格卖给一名女子。

经佛山市顺德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害人刘某某、被害人郭某某、被害人曾某某被盗的自行车均无法核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李某某的某某;2.被害人刘某某、郭某某、曾某某的陈述;3. 物证、书证;4.勘验、辨认笔录;5. 视听资料。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月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荣楠

                             2020年1月9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顺德区病区医院;

2. 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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