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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盗窃案起诉书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2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号,现无固定住所。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5月23日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7年9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被害人祖某某位于本市红谷滩新区**花园**期**区**栋**单元**室的家门口,趁房门虚掩,溜门进入该房间,从卧室衣柜手提包内盗得现金人民币2800元;

2019年10月18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被害人张某某位于本市红谷滩新区**花园**期**区**栋**单元202室的家门口,趁房门虚掩,溜门进入该房间,从卧室衣柜抽屉中盗得现金人民币2800元。

同年10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盗赃款被其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祖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陈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克刚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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