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冈检刑刑诉〔2019〕19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3********013x,汉族,**文化,户籍所在地**市公安局**街派出所,捕前住**市**区**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5日被原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云冈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4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9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伙同齐某某、张某(已判决)在**市**区**商业步行街,从被害人李某乙的外衣口袋中盗走一部华为P10 PLUS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随身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君
2019年6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羁押于大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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