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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盗窃案起诉书_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烈检刑一刑诉〔2020〕43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83********,汉族,文盲,无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新北村**组**号。曾因卖淫嫖娼,于2016年9月11日被江苏省无锡市公安局北塘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并收容教育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因其患有****,看守所不予收押,当日被该局变更为监视居住,因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义务,同年10月19日被该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2020年1月16日被上海铁路公安处无锡站派出所抓获,同年1月17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当日被该局变更为监视居住,同年5月19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1日夜里,被告人李某某骑人力三轮车到准北市烈山区**路**处,用随身携带的铁棍撬开盛某某家大门锁进入其家中,将一台报废柴油机、一个风镐、一套修车工具、两个100A电瓶、一个煤气罐、铝锅等物品盗走。接着,李某某又来到盛某某家东南100米赵某某商店处,用铁棍撬开门锁进入商店,将店内一台饮水机、半盒打火机、农用叉子等物品盗走。2019年6月17日,经淮北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报废柴油机等物品价值计16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报废柴油机一台、风镐一个、修车工具一套、电瓶、铝锅等物品(照片);

2.书证:归案情况说明、江苏省无锡市公安局北塘分局行政处罚、收容教育决定书、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委托调查函、淮北市烈山区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任某某、田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盛某某、邓某某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淮北市价格认定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指认、辨认笔录: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现场勘验、指认、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计169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鹏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家中,联系电话13856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证人名单1份。

3.部分涉案赃物已发还被害人。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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