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公诉刑诉〔2017〕35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93***,汉族,小学毕业,住河南省汝州市**办事处*村*组,农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4月25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6月20日由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6月18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退回汝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汝州市公安局于2017年8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在汝州市三毛温泉酒店男浴区工作。2017年4月1日晚24时许,张某某和朋友到该酒店洗浴,洗浴后,张某某将更衣室衣柜钥匙交给李某某,让其帮忙取自己的手机,李某某在取手机时趁机将张某某上衣口袋里的6700元现金盗走,之后将该笔款挥霍。案发后,李某某近亲属赔偿被害人张某某现金6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李某一、张某某、刘某某、范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关文丽
代理检察员:李佳童
2017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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