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20〕Z14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9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湛江市**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8日被吴川市公安局逮捕。李某甲于2015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吴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6年7月因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化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9年4月因盗窃罪被吴川市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20年3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7月3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因为缺钱用,遂产生偷车变卖的念头。李某甲于2020年5月29日2时到吴川市**镇**地产的停车场处发现一辆白色女装摩托车没有锁防盗锁和车头锁,遂将车推到**法院旁边,使用锁匙强行将车打着后驾驶到吴川市**镇**公寓门口处。李某甲将车停放在**公寓门口时,发现在旁边的一辆银色女装摩托车没有上锁,遂将该辆银色女装摩托车盗走,驾驶该车停放回家中。不久后,林某甲打电话联系李某甲,称其认识车主,要求李某甲还车。李某甲于29日下午驾驶该车到吴川市**镇**路**商店门前处,将该车归还给车主。而于第二天早上,绰号“纸保”的男子打电话联系李某甲,要求将其被盗窃的白色女装摩托车归还,李某甲遂将车还给“纸保”。
李某甲于2020年6月13日14时许窜到吴川市**镇**街的一出租屋处,见到出租屋一楼大门没关且停放着很多电动车,遂窜入出租屋内使用一把车锁匙强行去撬一辆蓝色电动车的车头锁。无法撬开后,又去撬旁边的一辆黑色电动车的车头锁。撬一会后都没有撬开就逃离现场。
李某甲又于2020年7月2日22时30分左右,步行途经吴川市**镇**街一居民住宅屋门口处发现一辆白色女装摩托车,李某甲遂将该车盗走。李某甲将该摩托车沿着**街一直推到**街道,拉断该车的打火线,准备暴力将摩托车发动时被**派出所巡逻民警当场抓获,并当场查获用来盗窃摩托车的钥匙一串、盗窃得手的摩托车一辆。
经吴川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对冼某某被盗窃的电动车进行价格鉴定:帅雅牌SY1**二轮摩托车的在用价格为人民币**元整(¥3**元)。经吴川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对李某乙被盗窃的电动车进行价格鉴定:雅迪牌YD12**(米彩)二轮摩托车的在用价格为人民币叁**整(¥2***元)。李某乙另一台电动车未能满足价格认定的条件,不予价格认定。经吴川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对林某乙被盗窃的电动车进行价格鉴定:未能满足价格认定的条件,不予价格认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8.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甲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李某甲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志开
检察官助理:薛杨富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羁押于**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光盘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财物清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