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刑诉〔2017〕14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证号码:142601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尧都区**乡**村。2014年2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4年7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尧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7年4月24 刑满释放。2017年8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1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临汾市尧都区***翻窗进入赵某某家中,将赵某某放在床上的黑色卡包内12张银行卡偷走,后从一张尧都农商行的信用卡内分两次取走现金4000元。现赃款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盗窃他人财物4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俊龙

2017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尧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