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卡检公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81990********,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县,住昌都**大院**公寓**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昌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6日因特殊情况,延长羁押期限至2019年10月30日,2019年11月3日经昌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9年11月3日由昌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昌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昌都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昌都市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该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于2020年1月2日移交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2020年1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本案已审查终结。本院于2020年1月3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无意中发现昌都**大厦**楼昌都市**秘书科郭某某办公室未锁门,趁无人之机先后溜进该办公室内,窃得一包香烟及放在办公桌抽屉内钱包里的现金计人民币贰仟肆佰元(¥2400),并将¥2400元赃款存入本人持有的中国银行储蓄卡内(卡号:62178579000********);2019年10月19日晚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再次溜进郭某某办公室内,窃得保险柜中一档案袋内的现金计人民币叁万元(¥30000),后其又将¥30000赃款分次存入本人持有的中国银行储蓄卡内(卡号:62178579000********)。所盗赃款全部挥霍于网络赌博和个人生活开支。2019年10月22日23时许昌都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民警在昌都**大厦西侧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等;
3、被害人陈述: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辩解: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西藏昌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手印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
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已到达数额较大标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 艳 莉
书 记 员:四郎平措
2020年2月6日
附注: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昌都市看守所;
2、卷宗二册共计1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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