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811988********,汉族,初中文化,现住辽宁省大连市开发区**路**号(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2月22日晚18时许到大连开发区鼎泰网吧37号机器上网,当日晚18时许被害人孙某某到被告人李某某邻桌的36号机器上网,被害人孙某某在上网过程中将自己的黑色IPHONE 8 PLUS手机放在36号机器桌子的左侧。当日晚21时许孙某某到旁边一排的朋友谢某某处观看打游戏,被告人李某某发现孙某某手机放在桌子上,遂趁孙某某和网吧其他人员没有注意,将该手机迅速盗走并离开网吧。经大连金普新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黑色IPHONE 8PLUS手机价值2200元人民币。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将盗窃的手机返还被害人,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信息、前科查询证明、被害人孙某某提供的购买手机支付记录及发票、谅解书、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李某某指认盗窃及藏匿手机的地点的照片;2.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 证人谢某某证言;4. 被害人孙某某陈述;5.搜查笔录;6. 鉴定意见:大金价认刑[2019]560号关于手机价格认定结论书;7. 视听资料:鼎泰网吧监控视频7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已将盗窃的手机返还被害人,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罚金三千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金鹏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164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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