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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盗窃案_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新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096,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现住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号,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8日被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8日被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2019年7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8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日晚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平顶山市新城区闫庄村,翻墙进入被害人孟某某、董某某家中,将被害人放在卧室床头柜上的一部黑色华为畅想9e手机、衣架上的一个女式挎包里的500元现金及三张银行卡盗走。后被告人李某某到平顶山市湛河区光明路南千资莲足浴店等地,用被害人手机微信扫码支付五次,共计1550元。经平顶山市新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809元。

2.2019年10月15日0时2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开发区庞山路湖心溪案项目部工地,趁被害人冷某某不在二楼宿舍房间内,将被害人放在床头柜上的一个棕色钱包和电脑桌上的一部黑色华为MATE20手机盗走,钱包内有现金950余元、冷某某身份证及银行卡等。经苏州市吴江区价格认定局认定:被盗手机价值2240元。

3.2019年11月1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平顶山市卫东区大营2组,翻窗进入被害人张某某、孙某某家中,将放在一楼钢琴上的一台小蚁H20网络高清摄像机及鞋柜上挎包内的900余元现金盗走。经平顶山市新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摄像机价值143元。

2019年12月18日,侦查人员在平顶山市建设路与体育路交叉口21世纪网吧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现被害人冷某某手机、身份证及银行卡等已追归被害人;其它被盗财物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万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董某某、张某某、冷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证人万某某辨认被告人李某某及被告人李某某辨认作案现场的过程;

6.勘验笔录: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勘验被害人董某某家现场笔录;

7.视听资料:被告人李某某作案后到千姿莲足浴店换现金及在被害人张某某家中、冷某某的住处作案的过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卫鹏

检察官:朴明淑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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