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19〕22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7821985********,小学文化,农民,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人,住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街道**楼村**号。2009年因盗窃、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2个月16天。2017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2019年10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其奇瑞轿车到沂南县,后乘坐出租车沂南县澳柯玛大道开元锦府工地宿舍,盗窃王伟放在床上的一部价值750元的小米8SE手机一部和钱包一个(钱包内100余元现金等物品),盗窃张明帅价值1650元的vivo手机一部,价值1300元的苹果7手机一部。后李某某分两次将王伟手机微信里的466元消费。2019年10月21日0时许,李某某驾车到沂南县**路一工地再次寻找作案目标时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检查笔录;视听资料;辨认指认笔录;书证;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浩博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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