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10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021966********,汉族,高中文化,群众,保定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市**区**路**号**栋**单元**号,住**市**区**路**号**栋**单元**号。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4因涉嫌盗窃罪,经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自2020年2月10日至2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晚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保定市竞秀区郝庄新村4号楼4单元口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将一辆电动自行车的电瓶盗走,并以130元的价格卖给詹万雪(被行政处罚),经鉴定该被盗电瓶价值344元。
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李某某在保定市竞秀区槐茂小区3号楼1单元的地下室内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将一辆电动自行车的电瓶盗走,并以80元的价格卖给收废品的老头(未能找到)。
2019年11月6日的前几天,被告人李某某在保定市竞秀区梅兰菊社区兰园2号楼1单元口,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将一辆电动车电瓶盗走,并以140元的价格卖给詹万雪。经 鉴定该被盗电瓶价值37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人詹万雪、王福利等证言、监控视频、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雯
(院印)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二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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