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双桥检公诉(一)刑诉〔2020〕39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16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双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6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晚, 被告人李某某在承德市双桥区双峰寺镇三道河村李某的车上分两次盗窃人民币34000元用于网络赌博。在被李某发现报警后,李某某自己骑摩托车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世勇

2020年11月1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承德市看守所

2.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