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蠡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1195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县,住河北省邯郸市**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被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8月3日、8月4日、8月5日连续三天在蠡县**村**厂南空地多次盗窃马某某家建筑用的龙门架。案发后双方达成调解、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景瑜
检察官助理:魏悦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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