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某盗窃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家住宝鸡市**区**镇**村**组**号。2020年4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3月底与被害人杨某某联系买卖小牛电动车;同年4月21日20时许,在本市金台区蟠龙大桥北桥头广电大厦东侧小路处与杨某某见面,对电动车进行了试驾,并让杨某某演示了小牛电动车解、捆绑GPS的操作,后以电动车手续不全等为由与杨某某约定下次交易;同年4月22日20时50分许,在上述地点与杨某某再次见面,拿出1部未插卡的手机让杨某某将电动车GPS绑定在该手机上,并要求再次试驾电动车,试驾过程中将车开走后藏匿在本市渭滨区石坝河中房和园小区1号楼3单元楼下的绿化带后。

杨某某报警后,经侦查,民警于同年4月23日在中房和园小区1号楼3单元楼下绿化带后查获该小牛电动车,经估价,该车价值人民币69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身份信息、领条等书证;

2.​ 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3.​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被盗电动车价格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5.​ 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亚博

检察官助理:撒晓宁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