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社检一部刑诉〔2020〕29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 1974年3月3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2719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社旗县**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20年8月10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20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社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 1956年1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社旗县**镇**村**号。2014年9月17日,因故意伤害被社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二百元;2015年11月24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社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20年8月9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20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社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 1974年12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271**,汉族,小学肄业,务农,住社旗县**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20年8月9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20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社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男, 1968年9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2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社旗县**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20年8月9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20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社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男, 1970年12月26日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41292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南阳市**县**镇(户籍地南阳市社旗县**镇**村冯一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20年8月9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20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社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冯某某、冯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五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五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姜某某、冯某某、康某某、黄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社旗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社旗县**有限公司在租用社旗县**镇**村土地经营期间,每年需对准**村各小组支付地租费,需对准**村委支付生产经营所租用的办公用房、厂棚的租赁费。期间,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冯某某、冯某某等人以阻拦施工、骚扰等威胁性手段,向上述二公司敲诈、索要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敲诈勒索罪
(一)2018年10月份,社旗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厂区建设用于生产生活的厕所时,被告人李某某以不让厕所建到其组土地为由,以扬言阻工等威胁性手段,敲诈该公司经理姜某某钱财,迫使姜某某于2018年12月22日向李某某微信转账1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冯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2018年11月份,社旗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建设办公用房时,被告人李某某再次以扬言阻工等威胁性手段,敲诈姜某某钱财,迫使姜某某于2018年11月17日向李某某微信转账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2、证人冯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三、2018年12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以借钱为由向姜某某索要钱财,姜某某怕李某某再次找**公司麻烦,被迫于2018年12月3日向李某某微信转账3000元,该3000元至今未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四、社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租用社旗县**局专项拨付资金所建设的办公楼,每年需向**村委支付办公楼租赁费2万元。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冯某某、冯某某打电话威胁、骚扰姜某某,以姜某某给其五人一人1万元,可不让**村委索要租赁费为由,敲诈姜某某钱财,并扬言如不给就找**公司事情,迫使姜某某于2018年12月24日中午约五被告人到社旗县**村一饭店吃饭时,让其爱人陈某某通过手机银行分别转给冯某某1万元,王某某1万元,李某某3万元(李某某、冯某某二人无手机银行,转给李某某,后李某某取出现金给二人),共计5万元。姜某某在向五人支付五万元后,**村委不认可,社旗**公司仍正常向**村委缴纳租赁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冯某某、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五、2019年3月份,社旗**公司在修建生产道路时,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王某某以施工未和其协商好为由到施工现场阻拦施工,施工被迫暂停。后李某某微信扬言让姜某某将土地修路自己挖断,迫使姜某某于2019年3月18日向李某某微信转账7000元,李某某接到该7000元后,以提现需支付手续费为由,再次向姜某某索要20元手续费,姜某某被迫又通过微信向李某某支付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2、辨认笔录;3、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六、2019年4月份,社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建设冷库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以带人阻工为由威胁姜某某,敲诈勒索姜某某1万元,迫使姜某某于2019年4月7日向李某某微信转账5000元。后被告人李某某在继续向姜某某索要剩余5000元时,额外提出多要400元,迫使姜某某于2019年5月2日向李某某微信转账5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七、 2020年5月份,社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建设烟炕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以施工未与其协商好为由到施工工地阻拦施工。后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密谋,以李某某上访控告**公司相威胁,由被告人李某某出面敲诈姜某某钱财,迫使姜某某于2020年5月23日向李某某微信转账7000元。后被告人李某某获利5000元,被告人李某某获利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2、辨认笔录;3、视听资料;4、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八、2019年5月,被告人冯某某在微信上向姜某某发社旗**公司与**村委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的照片,以合同不正规、上访等相威胁,迫使姜某某于2019年5月23日向冯某某微信转账1000元 。
后被告人冯某某又在微信上向姜某某发社旗**公司正在施工的照片,以不给其转钱就不让施工相威胁,迫使姜某某于2019年11月14日向冯某某微信转账1000元 。
2020年5月份,社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建设烟炕过程中,被告人冯某某以烟炕占其组土地,其不知情为由,不让社旗**公司建设,迫使姜某某在其办公室内向冯某某支付现金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九、2016年3月份,南阳市**县**村民冯某某在已搬迁至社旗县**镇的原**镇**村**其已去世的大伯冯某某家的宅基地上建房,被告人冯某某得知后,以冯某某建房占冯家土地及冯某某山上种果树占其地为由,敲诈冯某某钱财,并威胁向有关部门反映冯某某违法建房,迫使冯某某向冯某某支付4500元。经查,被告人冯某某已于2011年搬迁至社旗县**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果树转让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冯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十、2017年12月12日,余某某因被告人李某某不让其在社旗县某某农牧公司租的鸡舍内养鸡,二人发生争执,余某某殴打李某某,2018年3月21日,社旗县公安局作出对余某某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后被告人李某某以该养鸡场污染及余某某的小舅子康某某(**镇政府经济发展办工作人员)参与养鸡场经营为由要上访。康某某被迫通过**村支书杨某某等人找李某某协调,在李某某到省公安厅上访路上时被杨某某喊回,后李某某以让康某某支付其医药费就不再上访为由敲诈康某某钱财。经协调,康某某被迫支付给李某某现金和白酒共计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康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寻衅滋事罪
一、社旗县某某农牧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未能及时向**村委支付租赁费,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等人串联**村各组组长,以谁不去不给谁分返还款为由,煽动村民围堵**镇政府、养鸡场。2018年2月10日上午,在**村委不知情的情况下,社旗县**镇**村100余名村民在李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冯某某等人煽动、 带领下,先到社旗县**镇政府院内,李某某在**镇政府辱骂,无人回应后李某某等人又带领村民到**村养鸡场内,围堵养鸡场,阻拦养鸡场购买鸡子的车辆、人员出入,李某某辱骂购买鸡子的车辆司机,李某某等人向养鸡场索要“返还款”。养鸡场老板黄某某委托养鸡场人员张某将当天出售的鸡子款63500元交给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等人委托村民冯某某代为保管。
后黄某某多次找冯某某索要该钱款无果,2018年10月,黄某某通过李某某协调索要该63500元,李某某借机敲诈黄某某钱财,黄某某被迫同意后,通过邓某向李某某支付6000 元好处费后,李某某协调冯某某将63500元还给黄某某。在还款过程中,冯某某等村民以扣除吃饭、花销费用为由,扣 除1500元后,只将62000元还给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收条等书证;2、视听资料;3、证人邓某某、张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2018年8月份,社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建设厂棚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给姜某某联系说老百姓会去闹事。后李某某以提前预支其地租随后扣除为要求姜某某预支地租,姜某某被迫于2018年8月14日向李某某微信转账3000元钱。后**公司在支付土地租金,欲扣除李某某预支的3000元时,遭到李某某拒绝,李某某将其家的3685元地租全额领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转账截图、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三、2019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以提前预支地租为由要求姜某某预支地租,姜某某被迫于2019年6月1日向李某某微信转账2000元钱。被告人李某某书写欠条,该2000元至今未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预支条、短信聊天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四、2019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以借2000元随后以地租抵还为由,向姜某某索要钱财,姜某某被迫于2019年12月24日通过公司会计曹某某向李某某微信转账2000元。 因公司无法下账,直至2020年6月1日李某某才补打欠条,该2000元至今未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转账截图、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2、证人曹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五、2020年6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以借钱为由,向姜某某索要5000元,姜某某被迫于2020年6月1日通过公司会计曹某某向李某某微信转账5000元。因公司无法下账,于当日曹某某让李某某书写欠条,该5000元至今未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曹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另查明,2019年秋,社旗县**公司东北角修生产道路,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王某某以施工未和其协商好为由到施工现场阻拦施工,施工被迫暂停。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冯某某、冯某某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冯某某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冯某某的刑事责任;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被告人冯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与王某某,经常纠集在一起,以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和国家关于黑恶势力犯罪办理的有关规定,系恶势力团伙。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冯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社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志国
助理检察官:赵钊
2020年10月30日
附:
1.五被告人现被羁押于社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 冻结五被告人名下银行资产243924.28元的相关手续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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