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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等人盗窃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广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灵县人民检察院

广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5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镇**村,住浑源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18日被阳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阳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5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乡**村,住浑源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18日被阳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阳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5199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乡**村,住浑源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18日被阳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阳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阳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晋某某、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阳高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大同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2日将该案移交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 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晋某某、黄某某驾驶银灰色五菱面包车,悬挂假牌照,在广灵县辖区内多次入户盗窃狗。

(1)2020年7月13日晚至14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晋某某从广灵县**镇***村墨某某家院内盗窃小型长毛狗一条。

(2)2020年7月1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晋某某、黄某某从广灵县**乡**村许某某家猪圈旁盗窃白毛狮子狗一条、红毛狮子狗一条。

(3)2020年7月15日晚至16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晋某某、黄某某从广灵县**乡**村白某某家院内盗窃黑色土狗一条。

(4)2020年7月15日晚至16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晋某某、黄某某从广灵县**乡**村聂某某家院内盗窃黑色土狗一条。

(5)2020年7月15日晚至16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晋某某、黄某某从广灵县**乡**村王某家院内盗窃黄毛狼狗一条。

(6)2020年7月15日晚至16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晋某某、黄某某从广灵县**乡**村聂某乙家门外盗窃黄毛某某一条、白花毛狗一条。

(7)2020年7月1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晋某某、黄某某从广灵县**乡***村孙某某家院内盗窃灰白色藏獒一条。

(8)2020年7月1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晋某某、黄某某从广灵县**乡**村孙某乙家牛圈旁盗窃白毛雪梨狗一条。

(9)2020年7月16日晚至1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晋某某、黄某某从广灵县**乡**村宋某某家院内盗窃黑毛狼狗一条。

(10)2020年7月16日晚至1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晋某某、黄某某从广灵县**乡**村刘某某家院内盗窃灰毛狗一条。

(11)2020年7月16日晚至1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晋某某、黄某某从广灵县**乡**村刘某某养鸡场院内盗窃黑毛狗一条。

2020年10月9日,阳高县公安局聘请大同市华益**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被盗狗作价格鉴定,大同市华益**评估有限公司不予受理,无法作出价格鉴定。

被告人李某某、晋某某、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李某某等人盗窃时使用工具;2、书证:报案材料、指认笔录、到案经过、无法进行价格评估通知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户籍证明;3、证人证言:李某的讯问笔录;4、被害人陈述:孙某乙、刘某某、刘某某、宋某某、许某某、白某甲、聂某甲、王某、聂某乙、墨某某、孙某甲的询问笔录;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李某某、晋某某、黄某某的讯问笔录;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被告人李某某、晋某某、黄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晋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晋某某、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晋某某、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星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晋某某现羁押于浑源县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阳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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