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下检二部刑诉〔2020〕74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4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铅山县**乡**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5月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211988********,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中国****公司助贷险销售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81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杭州****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徐某某、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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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23日至2020年5月7日,被告人李某甲从上级代理胡某某(已判决)处获得“富德棋牌”代理账号zhang101012(代理ID为6947),后在“富德代理工具”APP上登录代理账号,发展下级代理5人,下级代理发展参赌人员43人,其中充值的参赌人员18人,合计充值人民币13309元(以下均指人民币);发展参赌人员36人,其中充值的参赌人员22人,合计充值4338207元。
2019年5月17日至2020年5月4日,被告人徐某某从其上级代理处获得“富德棋牌”代理账号xu250083796(代理ID为6056),后在“富德代理工具”APP上登录代理账号,发展下级代理王某某等4人,下级代理发展参赌人员44人,其中充值的参赌人员18人,合计充值54503元;发展参赌人员85人,其中充值的参赌人员31人,合计充值181458元。
2019年6月2日至2020年5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从其上级代理徐某某处获得“富德棋牌”代理账号wanggaihong1868(代理ID为8111),后在“富德代理工具”APP上登录代理账号,发展下级代理3个,下级代理发展参赌人员28人,其中充值的参赌人员12人,合计充值47322元;发展参赌人员16人,其中充值的参赌人员6人,合计充值7181元。
2020年5月4日、7日,被告人徐某某、李某甲、王某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等;
2.书证: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3.被告人李某甲、徐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朋友圈记录、“富德代理工具”APP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徐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徐某某、王某某结伙他人开设赌场,李某甲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徐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冠军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徐某某被羁押于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
2.侦查卷宗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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