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检一部刑诉〔2019〕55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6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住内乡县***镇***村***沟***号。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9年4月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后转取保候审,因吸毒于2019年7月18日被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黄矶派出所行政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7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2日被内乡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时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5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住镇平县***镇***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7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5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住镇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7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6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住内乡县***镇***村***寨***号。因犯盗窃罪于1989年被内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7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梅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2197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住***里***号***楼***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7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2日被内乡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毛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5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住***县***镇***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7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闵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5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住镇平县***镇***村***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3196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住***路***小区。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石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27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住***里***号楼***楼***号。2012年1月1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湖北省武汉市汉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2日被内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内乡县公安局禁毒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时某某、张某某、梅某某、毛某某、闵某某、赵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石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及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九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容留他人吸毒罪
(一) 梅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
1、2018年5月20日,梅某某在武昌区大学园路的世纪皇城酒店花费230元开棋牌房,赵某某、时某某、李某乙、毛某某、梅某某等人在此房间打牌,期间用赌资抽水购买毒品冰毒、麻古并吸食。
2、2018年5月30日,梅某某在武昌区大学园路的世纪皇城酒店花费230元开棋牌房,赵某某、时某某、李某乙、毛某某、梅某某等人在此房间打牌,期间用赌资抽水购买毒品冰毒、麻古并吸食。
(二)毛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
1、2019年8月16日下午,毛某某花费300元在世纪皇城酒店开房同李某乙、李某甲、梅某某、赵某某、时某某等人一起打牌,期间梅某某与石某某联系购买1000元的毒品,毛某某、李某乙、李某甲、梅某某、赵某某、时某某等人在打牌过程中将毒品吸食。
2、2018年五月份一天,毛某某在大学园路世纪皇城酒店开了一间棋牌房,同梅某某、赵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时某某等人一起在房间里打牌并吸食毒品。
(三)李某乙容留他人吸毒罪
1、2019年9月18日下午6点多,梅某某和赵某某、李某乙、闵某某、毛某某、李某甲、时某某等人在武汉市洪山区关东街关南社区四期6栋3204室李某乙租房处打牌,期间从石某某处购买毒品吸食。
2、2019年8月29日,梅某某亲属过世,李某甲、李某乙、时某某去梅某某家吊孝,梅某某给李某乙1000元请三人吸食毒品,由时某某联系石某某,李某乙向石某某购买1000元毒品,李某甲、时某某各向石某某购买600元毒品。后李某甲、时某某、李某乙在武汉市洪山区关东街关南社区四期6栋3204室李某乙租房处一起吸食毒品。
(四)时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
1、2019年5月1日下午,时某某用支付宝支付300元在武汉市大学园路的世纪皇城酒店开一间麻将房,同梅某某、赵某某、毛某某、李某乙等人一起打牌并吸食毒品。
2、2018年10月1日,时某某用支付宝支付300元在武汉市大学园路的世纪皇城酒店开一间麻将房,同梅某某、赵某某、毛某某、李某乙等人一起打牌,期间向石某某购买1000元毒品吸食。
(五)李某甲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9年9月15日夜,李某甲给陈某某(在逃)联系,李某乙花费1000元向陈某某购买毒品。后李某甲、李某乙、梅某某、赵某某四人在武汉市洪山区188国际社区李某甲经营的超市内小房间将毒品吸食。
(六)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
1、2018年1月1日,张某某在武汉市光谷一路的阳光彩虹商务酒店开房,同梅某某、赵某某、毛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人一起在房间内打牌,期间梅某某联系石某某买来了1000元的毒品,和赵某某、毛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张某某等人一起吸食。
2、2017年底至2018年上半年,张某某多次在武汉市光谷一路的阳光彩虹商务酒店开房,同李某乙、梅某某、赵某某、毛某某等人一起在房间内打牌并吸食毒品。
(七)赵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9年正月初八晚上,李某甲、李某乙到湖北省武汉市汉口区古田四路香港印象小区27楼04号赵某某家拜年,赵某某妻子梅某某与石某某联系购买毒品,石某某将毒品和吸毒工具送至赵某某家,后李某乙、李某甲、赵某某、梅某某、石某某在赵某某家将购买的毒品吸食。
(八)闵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9年5月15日下午,梅某某、赵某某、李某乙、李某甲、时某某等人在武汉市东湖高新区葛洲坝花园小区4-1号楼801室闵某某家打牌,期间梅某某给石某某联系购买毒品,石某某将毒品和吸毒工具送至闵某某家后,梅某某、赵某某、李某乙、时某某、闵某某、毛某某、石某某等人在闵某某家客厅将毒品吸食。
二、石某某贩卖毒品罪
1、2019年8月29日,梅某某亲属过世,李某甲、李某乙、时某某去梅某某家吊孝,梅某某给李某乙1000元请三人吸食毒品,由时某某联系石某某,李某乙向石某某购买1000元毒品冰毒、麻古,李某甲、时某某各向石某某购买600元毒品冰毒、麻古。石某某此次共卖给李某甲、时某某、李某乙四包共2克冰毒,24个麻古。每包冰毒0.5克,250元,每个麻古50元。
2、2019年9月18日下午三四点钟,梅某某联系石某某购买,石某某骑自行车将3包共1.5克冰毒和10个麻古送至梅某某家楼下,交给梅某某,并收取梅某某1000元。每包冰毒0.5克,200元;每个麻古50元。
3、2018年至2019年10月份,张某某从石某某处购买2700元毒品,共约2.4克冰毒和40个麻古,每克冰毒300元,每个麻古50元。张某某向石某某支付700元,尚欠石某某2000元。
三、石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罪
2019年10月10日,内乡县公安局侦查员对武汉市硚口区江山如画四期一栋1单元702室石某某家进行搜查,在石某某儿子王某某的全程参与下,在石某某卧室内布衣柜中搜出疑似毒品冰毒的白色结晶体三袋,净重共58.51克。经襄阳市公安局毒品鉴定中心鉴定这三袋结晶体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为毒品冰毒。石某某供述2019年9月份,石某某以壹万元价格从范青云(在逃)处购买这三袋毒品冰毒,并藏匿家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记录、到案经过、微信交易记录、扣押笔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时某某、张某某、梅某某、毛某某、闵某某、赵某某、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意见书、毛发毒品检测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时某某、张某某、梅某某、毛某某、闵某某、赵某某、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时某某、张某某、梅某某、毛某某、闵某某、赵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供他人吸食,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持有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再次毒品犯罪,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石某某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应当数罪并罚并从重处罚。被告人时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业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梅某某现羁押在南阳市看守所,李某甲羁押在内乡县看守所,李某乙、时某某、张某某、毛某某、闵某某、赵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九份。
4.《量刑建议书》九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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