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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职务侵占案起诉书_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19〕52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69****,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州市,现住汝州市****村3组。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0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任汝州市**镇**村村主任。2015年3月至2015年8月期间,汝州市**镇**村两委会拟在该村新建宅基地,以每户20000元至30000元向该村16户村民收取土地占用款及押金共计408000元,其中村民李某甲所交土地占用款20000元由该村支部委员李某乙收取,其余15户村民所交土地占用款及押金共计388000元由被告人李某某收取。被告人李某某收取的钱款中用于**村两委会日常开支42776元,2015年11月携余款345224元潜逃,并将钱款用于个人消费。

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向汝州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崔某某、陈某某、李某乙、李某一、李某二、李某三、宁某某、李某四、祝某某、李某五、朱某某、华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关文丽

代理检察员:李旭鹏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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