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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聚众斗殴不起诉决定书_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检公诉刑不诉〔2020〕18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811994********,汉族,初中文化,系**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北票市**村**组**号,现住大连市金普新区**街**园**号楼**单元**,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9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1月13日至2月13日、自2020年3月27日至10月3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12月29日至1月13日、自2020年3月13日至3月27日)。

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苏某某、李某某等五名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王某某约架,其后五人共同殴打王某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聚众斗殴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双方有约架事实,并且不足以认定苏龙或苏成对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聚众斗殴犯罪中的聚众行为及故意,主观上不能排除是伤害的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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