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61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0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1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开始,被告人李某某与“**国际”平台合作实施诈骗获取佣金。被告人李某某先后通过微信添加被害人赵某某、马某某为好友。随后,被告人李某某将二人拉进其建立的“富民工程(合约)群”,并将自己伪装为投注老师诱骗被害人赵某某、马某某在“**国际”平台进行虚拟投资交易项目。同年11月开始,被害人赵某某先后在“**国际”平台充值15000元(人民币,币种以下同)进行投资,被害人马某某先后在“**国际”平台充值20000元投资。后被告人李某某通过修改“**国际”平台的数据造成被害人投资失利从而从平台处获取回扣款。
2019年12月15日14时许,民警在佛山市顺德区**镇**村**房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并在上述房间内查获用于诈骗的电话12台、电脑2台电话卡一批等物品。
综上,被告人李某某诈骗金额共计3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的陈述;4.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潘 伟
检察官助理:孙 姣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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