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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诈骗案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青松)(公开版)_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2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 户籍地陕西省**县**大街西**镇**村二组,现住陕西省咸阳市**区**路华泰**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0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以代购**机场至澳大利亚悉尼的打折飞机票为由,骗取被害人唐某某人民币5420元,用于在海南旅游挥霍。同年12月3日下午,李某某在西安市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其父亲代李某某退赔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父亲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犯罪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退赔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宝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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