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高新检刑二刑诉〔2020〕36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定远县**镇**村**组**号,住合肥市经开区**栋**室。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歌手许嵩在合肥开演唱会。被告人李某某遂产生以售卖门票为名骗取他人钱财的想法。2019年6月中旬,被害人王某甲通过微信联系到李某某,向其购买6张许嵩演唱会门票,并分三次通过支付宝向李某某转账人民币5600元。事后,李某某既不交付门票,也不退款,并将王某甲微信拉黑。
2019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以同样方式骗取被害人缪某某人民币2480元。案发前,李某某家人赔偿了缪某某全部损失。
2019年8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李某某家人赔偿了被害人王某甲全部损失,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单、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证明等;2.证人证言:王某乙证言;3.被害人陈述:王某甲、缪某某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人民币5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玮嶷
(院印)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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