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Z18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4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镇**村**号,住怀集县**镇**,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怀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怀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在东莞市易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用粤S4Q****现代朗动汽车。租赁两个月后,被告人李某某不再支付租金。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通过中介温某都将上述车辆以26000元(币种人民币,下同)转让给被害人江某某,其中16000元由被害人江某某以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给被告人李某某,余下10000元则以现金方式支付给温某都。收到该笔款项后,温德都将其中4000元给了被告人李某某。交易完成后,被告人李某某推脱配合被害人江某某办理车辆过户手续。2020年1月1日,东莞市易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怀集县怀城镇大龙村找了上述车辆并报警处理,同年1月5日,民警将上述车辆发还给上述公司。
2020年6月2日,民警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和车辆转让协议等书证;(2)被害人江某某的陈述;(3)证人温某都、林某、陈某高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美娇
(院印)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怀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5.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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