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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检刑诉〔2019〕12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1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住宁阳县**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月28日被宁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四、五月份,被告人李某甲告知被害人曹某某可以通过刷流水获得不用偿还的贷款。曹某某多次给李某甲转账委托其帮忙刷流水,李某甲通过在微信上联系的微信名“德瑞金融”进行刷流水办理贷款。2018年8月份微信名“德瑞金融”告知李某甲无法再通过刷流水获得贷款。2018年8月26日,微信名“德瑞金融”开始分批归还李某甲用于刷流水的费用,共归还总数为70525元。微信名“德瑞金融”在归还刷流水的费用后,李某甲对曹某某隐瞒该笔费用已退回的事实,未将该费用归还曹某某,而是将其挥霍(被告人李某甲的该犯罪事实已涉嫌侵占罪,办案机关告知被害人曹某某可通过自诉处理)。2018年8月26日之后,被告人李某甲明知无法通过刷流水获取不用归还的贷款,隐瞒真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仍向曹某某谎称需要刷流水而向曹某某索要费用。2018年8月31日至2018年12月11日,李某甲以需要刷流水而向曹某某索要费用,曹某某(昵称:东方之星,微信号:******)通过微信转账给李某甲(昵称:默,微信号:******)共计人民币81518元;曹某某通过ATM机向李某甲的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卡号:62122616040********)存入现金3000元,以上曹某某共被骗84518元。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8年12月2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办案说明,微信截图、银行明细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曹某某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尚晓兵

许波

2019年4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在羁押于宁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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