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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诈骗案_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南检公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22197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阳春市,住广东省阳春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由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6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潘某某(已判决)、陈某(已判决)、杨某某(已判决)四人从广东阳春市驱车来到广西贵港市港南区江南城区,在骗取被害人舒某某的信任后,带其到江南大道昌桂财富港在建施工项目,由陈某扮演该项目监理陈监理、杨某某扮演建设局领导、潘某某扮演该项目包工头梁老板、李某某项目施工方李总,经过上述四人对舒某某的介绍,舒某某便相信该四人身份,后在上述四人的带领下来到江南西江大桥头一家湘菜馆进行打麻将赌博,打麻将开始前,潘某某扮演梁老板暗示舒某某故意输钱给李某某扮演的李总及杨某某扮演的建设局领导方便争取该项目的生意,后舒某某在打麻将时便指示其工仔在与他们打麻将时故意输钱给李总建设局领导,打完舒某某一共输给两家18000元人民币。过两天后,潘某某又以其母亲生病住院急需借钱为由分两次骗取舒某某三万元人民币。一共骗取舒某某48000元,其后四人平分了所得的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冯小佶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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