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2110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31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1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佛山市顺德区**邮政局门口对开路段以家里有事没带手机为由,骗取了被害人苏某某的一台粉红色OPPO牌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19元)。随后李某某将赃物手机变卖得款人民币300元。破案后,赃物赃款无法起回。
2.2019年7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佛山市顺德区**餐厅门口对开路段以借用手机打电话为由,骗取了被害人覃某某的一台红色VIVO牌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24元)。随后李某某将赃物手机变卖得款人民币100元。破案后,赃物赃款无法起回。
3.2019年8月9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佛山市顺德区**超市门口对开路段以家里有事没带手机为由,骗取了被害人郑某某的一台紫红色华为牌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79元。随后李某某将赃物手机变卖得款人民币100元。破案后,赃物赃款无法起回。
4.2020年5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刘某某(另案处理)在佛山市顺德区**超市对开路段,刘某某以自己为香港朋友在顺德区**镇发生交通事故为由向被害人蒙某某骗得借款人民币2800元。得手后,李某某和刘某某借故逃离现场,李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1300元。破案后,赃款无法起回。
综上,被告人李某某实施诈骗四次,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60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苏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4. 价格认定结论等鉴定意见; 5.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聂成文
2020年10月1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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