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克市乌区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01041975********,回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建筑分公司工业**分公司原经理,住乌鲁木齐市**区**路**大厦**座**楼**户(户籍所在地:乌鲁木齐市**区**路**号**单位**号)。因涉嫌犯有贪污罪、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9日被克拉玛依市公安局乌尔禾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7日被克拉玛依市公安局乌尔禾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朱军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李某某贪污犯罪事实
2011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建筑分公司工业**分公司(以下简称工业**分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安排时任工业**分公司**钢结构加工基地厂长许某某,时任工业**分公司业务经营科科长叶某某及第**建筑分公司钢材供应商乌鲁木齐诚**物物资有限公司老板张某某以虚开发票的方式套取第**建筑分公司公款100万元。后其将40万元用于打点新疆**集团预算审计一部的胡某某,36.5万元赠予其司机史已用于购房,23.5万元用于李某某个人消费。
二、被告人李某某受贿犯罪事实
1.2011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工业**分公司经理,全面负责其公司承建新疆五家渠**部队机库项目生产经营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向劳务分包商刘某某索要现金共计120万元。后其将67万余元用于打点新疆五家渠**部队机库项目甲方负责人于某,52万余元用于个人消费。
2.2011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利用任工业**分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为劳务分包商曹某某在承揽项目提供帮助,收受曹某某所送现金10万元,全部用于个人消费。
2020年5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其家人已将涉案钱款230万元上交至克拉玛依市监察委员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虚开发票的方式骗取公款100万元,数额巨大,且将赃款用于非法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非法收受现金130万元,数额数额巨大,且将赃款用于非法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又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春胜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克拉玛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3.广东丹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军、被告人李某某的妻子王某某为被告人李某某的一审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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