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公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曹县**镇**街**村**街村**号,现住山东省曹县**镇**村。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3月8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微信软件建立管理“**”“**”两个微信群,购买网络游戏“**”平台房卡后在平台开设虚拟房间,组织群成员进房间玩麻将赌博,以麻将输赢计分计算赌资,每局收取最大赢家缴纳的房间费2至4元,共收取房间费用127119元,支付**客服购买房卡共计84390元,盈利4272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微信群信息截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刘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电子数据:李某某微信收取房间费用的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创建微信群组织他人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佳芮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于山东省曹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