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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194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火祥,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敏佳,女,1985年11月4日,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包头南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茹毅,上海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东,上海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敏佳赡养费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李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沈佩鸥

书记员:李  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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