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检公诉刑诉〔2020〕32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1271987********,回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沧源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6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沧源县芒**镇**村委**队成立了“沧源伟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该合作社主要以养殖牛为主,邀请许某某(已判决)负责牛场的管理,并按月支付许某某工资。2019年10月08日19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许某某(已判决),告知缅甸橄榄寨有36头牛需要赶到自已养殖的牛场,叫其通知彭某某(已判决)找人赶牛,并答应每头牛支付30元钱人民币。2019年10月09日,彭某某邀约白某某、王某某、何某甲、何某乙、尹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前往缅甸橄榄寨赶牛,当日09时35分,清水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芒卡分站执勤民警在沧源县芒**镇**村委**队牛场查获许某某、彭某某、白某某、王某某、何某甲、何某乙、尹某某等七人,缴获涉嫌走私入境活体黄牛36头。经审查,许某某等七人均供述36头黄牛都是以走小路赶牛的方式从缅甸佤邦橄榄寨走私入境至公勐胶队。经称量,该36头活体黄牛净重14.11吨,经沧源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36头活体黄牛的认定价格为3668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走私入境的活体黄牛36头(已被拍卖)等物证;2.户籍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变卖结果等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安排许某某等人将36头活体黄牛从缅甸橄榄寨通过中缅边境便道非法走私进入中国境内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为“2019.10.09”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一案的主犯;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实事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娅菊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沧源佤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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