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某起诉书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05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大桥街道办事处东营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8月份,被告人李某甲先后5次钻门爬窗进入本市天桥区大桥街道办事处**村**号被害人李某丁、赵某某家中,先后盗窃饰品及牛奶等物品(详见附表),价值共计210元。

2019年8月5日,被告人李某甲在被害人家中被抓获。案发后,李某甲亲属已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材料、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及表现材料、谅解书等;2.证人李某乙、王某某、李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丁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济南市天桥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山东省宝玉石测试研究中心检验报告;6.李某甲辨认盗窃地点、盗窃财物等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在部分犯罪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立

检察官助理:陈霞

2020年6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被告人李某甲盗窃犯罪事实一览表。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