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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19]251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61990********,汉族,初中文化,在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材料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乡**村**,暂住佛山市顺德区**镇**村**街**号。因涉嫌消防责任事故,于2019年1月18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5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3月1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2019年7月4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5月20日、2019年8月1日两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2019年6月20日、2019年9月1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4年6月开始在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公司)担任厂长、消防安全责任人,主要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管理、消防安全管理。被告人李某某作为**欣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未严格履行管理职责,导致**欣公司存在多种消防隐患,并先后于2018年7月2日、2017年5月17日两次被有关消防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但被告人李某某仍然未严格履行管理职责,导致**欣公司仍然存在泡沫板堆垛与生产车间未留出足够防火间距、未按要求设置消防设施等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隐患。2018年11月23日22时许,**欣公司发生火灾,导致该公司的厂房、员工宿舍、配电房、电线、电灯、电制等,一批办公设备、机器设备、原材料及半成品、成品,叉车、3辆货车等物品被烧毁。经评估,上述财产共价值人民币11909161.55元。经佛山市消防支队顺德大队调查认定,起火原因不排除静电原因引起火灾的因素,且是唯一可能。灾害成因包括:泡沫板堆垛与生产车间未留出足够防火间距,未按要求设置消防设施,初起火灾扑救不力等。

2019年1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自行到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杏坛派出所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证人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书证;4.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管理的安全生产设施、生产安全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造成严重后果,负有直接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欧阳海明

                                       2019年9月9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顺德区**镇**村**街**号,联系电话139*******;

    2. 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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