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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销售不符标准的医用器材案_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21992********,汉族,高中文化,临沂市河东区人,个体经营,住临沂市河东区**街道**村。2020年3月5日因涉嫌销售不符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被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销售不符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在全国新型冠状病毒引起的肺炎防疫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20年1月25日,通过顺丰物流销售给安徽省淮北市陈某10000只“飘安”牌医用一次性口罩,获利5000元。陈某在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销售时被安徽省淮北市市场监管局查获,后移交安徽省淮北市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处理,该批“飘安”牌医用一次性口罩为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扣押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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