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双桥检公诉刑诉〔2019〕56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021980********,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住承德市双桥区**镇**村**队**号,2016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双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4日被承德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11974********,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住承德市承德县**镇**村**组**号,2015年8月11日因赌博被承德县公安局石灰窑派出所罚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28日被承德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021991********,汉族,中专,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住承德市双桥区**镇**村**号,2018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承德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承德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首要分子康某某(已判刑)、陶某某(已判刑)、于某某(已判刑)、夏某某(在逃)、王某某(已判刑)、被告人李某某,重要成员张某甲(已判刑)、尚某某(已判刑)、被告人张某某、辇某某(已判刑)、张某乙(已判刑)、刘某某(已判刑)、芦某某(已判刑)、王某某(已判刑)、刘某乙(另案处理)、郭某某(已判刑)、被告人陈某某等人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为了共同利益经常纠集在一起。2017年10月至11月份期间,在承德市高新区多次进行开设赌场犯罪活动,招揽承德市周边(包括承德市高新区、承德市市区、承德县、甚至包括秦皇岛、内蒙古赤峰等地)大量人员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造成了一定范围内赌博成风,严重影响了社会风气,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特征。
2017年11月6日下午,毛某某(已判刑)为争赌客,带领多人持械到康某某(已判刑)、于某某(已判刑)等人开设的赌场搅局滋事,双方发生冲突,致使赌场无法继续进行,康某某(已判刑)、于某某(已判刑)等人为了赌场利益,首要分子康某某(已判刑)、陶某某(已判刑)、于某某(已判刑)、夏某某(在逃)、王某某(已判刑)、李某某等人在嘉禾广场的自助餐厅商议决定,对毛某某进行报复,康某某(已判刑)授意陶某某(已判刑)出面,王某某(已判刑)组织尚某某(已判刑)、王某乙(已判刑),李某某组织芦某某(已判刑)、刘某乙(另案处理)、郭某某(已判刑)、陈某某,后刘某乙(另案处理)又联系辇某某(已判刑)、杨某某(已判刑)到场。由陶某某(已判刑)、陈某某等9人于次日凌晨将从皇家永乐KTV出来的毛某某殴打致多处骨折,经平泉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毛某某左尺骨粉碎性骨折(轻伤一级)、腰3左侧横突骨折(轻伤二级)、右侧第8、9及左侧第8、 9、 10肋骨骨折(轻伤二级)。
一、开设赌场
2017年10月份至11月份期间,李某某和康某某(已判刑)、陶某某(已判刑)、于某某(已判刑)、张某某(已判刑)、夏某某(在逃)、王某某(已判刑)、刘某丙(已判刑)、李某乙(已判刑)、邵某某(已判刑)等人多次组织他人在承德市高新区上板城村南山半山腰的一处空置彩钢房、西营鸡冠山半山腰的一处彩钢房中、上板城镇上台子村于某某家旁边的山上及上板城镇上台子村于某某家后院的彩钢房中进行赌博活动,参与赌博的人数累计达到数百人次,李某某和康某某(已判刑)、陶某某(已判刑)、于某某(已判刑)、王某某(已判刑)、夏某某(在逃)等人从中抽头渔利达到20余万元,赌局上累计赌资达到100余万元。
二、寻衅滋事
1、2017年11月6日下午,在康某某(已判刑)、于某某(已判刑)等人开设的赌场上,毛某某(已判刑)等人与康某某(已判刑)发生争执,导致赌局无法进行,影响了赌场的收益。后康某某(已判刑)、于某某(已判刑)、王某某(已判刑)、夏某某(在逃)、李某某等人认为毛某某等人是故意搅局,遂组织陈某某与陶某某(已判刑)、尚某某(已判刑)、辇某某(已判刑)、杨某某(已判刑)、王某乙(已判刑)、芦某某(已判刑)、刘某乙(另案处理)、郭某某(已判刑)等9人对毛某某进行报复,11月6日晚组织人开车在上板城镇、承德市市区寻找毛某某意图报复,中途陶某某(已判刑)与张某某(已判刑)、在上板城镇一处五金建材店内购买10根镐把(作案工具)。在2017年11月7日0时许,陈某某等9人戴口罩、持镐把在皇家永乐KTV门口对从歌厅唱歌出来的毛某某进行了殴打,致使毛某某多处骨折,经平泉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毛某某左尺骨粉碎性骨折(轻伤一级)、腰3左侧横突骨折(轻伤二级)、右侧第8、9及左侧第8、9、 10肋骨骨折(轻伤二级)。
2、2018年01月份,李某某等人到平泉县县城华北物流旁边的底商二楼参与赌博,在赌局上李某某与杨某乙发生争执,之后李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刘某乙(另案处理)四人持刀将杨某乙、陈某乙砍伤,经承德市第一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杨某乙左前臂中段桡背侧创口瘢痕长度为14.5CM(轻伤二级);陈某乙头顶部创口瘢痕长度分别为8CM及5CM(轻伤二级);张某某左前臂尺掌侧创口瘢痕长度为8.1CM(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张某某等人的犯罪行为及人员组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已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张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宏剑
2019年12月30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全部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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