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耒检公诉刑申复决〔2021〕2号
申诉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76********,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耒阳市人,耒阳市**街道办事处**2组组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耒阳市**街道**组。联系电话:1387564****。系原案被不起诉人。
申诉人李某某因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以不起诉决定对原案定性不当,不能认定为非法占用农用地;其也没有实施犯罪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
2002年因耒阳市三桥完小校舍偏僻、破旧、不能适应新形势教学需要,耒阳市三桥居委会决定建新学校。但因资金不足,一直没有动工。2009年,时任三桥居委会支书的李某某,得知耒阳市金华学校要扩建一事后,便主动找到该校董事长李某甲(已不起诉)等人,希望以土地入股的形式联合建新学校,李某甲等人同意联合办校。2010年5月8日,李某某、陆某某(均已不起诉)等人代表三桥居委会与金华学校签订了《金华第二学校办学协议》。协议约定,由三桥居委会征购土地30余亩,作价248.8万元,并负责办理好征购手续,入股金华学校,土地所有权属学校所有,居委会不参与管理,每年固定分红28万元。协议签订后,三桥居委会只将二、三、四组的用地红线图交给金华校方。2011年4月份,金华学校在未办理好规划手续和国土手续的情况下,启动了金华二校项目建设。后因三桥居委会提供的建校土地面积不足,2011年5月27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等人代表三桥二组与金华学校签订《三桥二组入股金华学校协议》。李某某、陆某某、陆某甲作为见证人在协议上签字。协议约定三桥居委会二组以每亩8万元,共计28亩地入股金华二校,以每亩1万元的价格分红。经耒阳市国土资源局现场测量,金华二校建校项目非法占地34348.7平方米(约51.5亩),其中占用耕地31284.7平方米(约47亩),占用林地115平方米,占用坑塘水面地1513平方米,占用建设用地1436平方米。2012年9月份,金华二校建成投入使用。现金华二校的规划、国土等手续已办齐。
本院复查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李某某的不起诉决定适当。
本院决定:维持对李某某的不起诉决定。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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