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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3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系乐都区**镇**村村民,住海东市乐都区**小区**楼**室,务农。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乐都区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都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0日补查重报

乐都区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李某某、祁某某分别于2016年、2017年通过土地流转方式取得海东市乐都区雨润镇荒滩村部分村民的林地使用权。流转面积3.7117公顷。李某某、祁某某于20182、2019年对部分流转土地进行经济林造林。期间于2018年11月份。李某某、祁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所流转的部分土地出租给海东市乐都区雨润镇汉庄村村民王某某,用于开办机械修配厂。经海东市乐都区森林资源管理站专业技术人员鉴定,海东市乐都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认定,该机械修配厂用地面积为0.5277公顷(7.9155亩),地类为有林地。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乐都区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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