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0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里**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7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李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李某某以投资欧盟期货有高额返利为名,在秦皇岛市**酒店进行宣传推销,非法吸收投资参与人冯某某等多人参与投资人民币3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证人王某某的证言;投资参与人冯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玉璐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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