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诉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41975********,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户籍所在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镇**园**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经本院决定李某某构成犯罪,但无逮捕必要,同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刘某乙的母亲与其父亲离婚后与被害人雷某某结婚,十几年前去世后埋在雷某某家院墙外。2019年9月份刘某某决定搬埋其母亲的坟墓,事先买好铁锨等工具。2019年9月24日,刘某某通过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雇佣了曹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及五名身份不明的男子。当晚23时许,到达靖边县宁条梁镇西园则村雷某某家附近。刘某某让五名男子中的二人负责挖坟,张有全负责在周围放风,曹某某和杨某某负责开车。刘某某、李某某、刘某乙和另外三名男子翻墙进入雷某某家,在被雷某某及雷某某的哥哥雷某乙发现后,该六人将二被害人用手及布条控制住。大约过了两个小时,外面的人挖好尸骨后,该六人离开雷某某家,并将房门反扣。后被害人报警。
本案的发生出于传统的孝道,二被害人亦谅解了被不起诉人的行为,且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榆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靖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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